发布时间:2023-03-06 14:5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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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转移登记业务《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转移登记业务
《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所需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通常是指二手车交易发票);
3.机动车登记证书 ;
4.机动车行驶证 ;
若委托代办还需携带材料:
为个人车主代办: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
为单位用户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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