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威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房)手续办理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四)申请人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的自住住房,且该住房未以购建自住住房方式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人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七)在威海市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户籍为威海市辖区范围内的,在威海市购买自住住房(商转公贷款除外)。
(八)本地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不超过三年,可以在提前还清后转为公积金贷款。
(九)本地缴存职工为双一流大学毕业生,申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放宽到6个月,贷款额度不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
(十)首付款要求: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十一)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十二)未使用或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
三、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因素计算确定,取最小值: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只有一方(或单身)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
(二)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70%,二套房不超过60%。
(三)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近12个月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的70%。
(四)贷款额度确定后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的,符合条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除外。
(五)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贷款比例。购房合同未约定贷款事宜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还款方式必须一致,担保方式必须一致。
(二)可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5年。
五、申请材料
(一)预告登记+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
5、售房单位(人)收款账户和申请人还款账户原件。
(二)以自有他处住房做抵押的,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预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
5、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
6、售房单位(人)收款账户和申请人还款账户原件。
(三)以第三人住房做抵押的,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证明原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抵押人身份证明原件。
5、预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
6、预付购房款票据原件。
7、售房单位(人)收款账户和申请人还款账户原件。
下列情况另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申请人为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提供本科及以上毕业有效证书。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配偶及抵押人根据购房情况确定抵押或担保方式,并对照本指南第五条准备好申请资料(也可先期带身份证、户口本、预售购房合同、预付款收据原件,到服务大厅咨询并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并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告知单》内容准备好资料),到服务大厅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提交审批;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三)发放贷款;
(四)按月及时还款,避免逾期还款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区管理部(海滨中路56号农商银行一楼北厅) 电话:5231792
高区管理部(山大路15号) 电话:5695815
经区管理部(东海路6号景泰国际大厦东侧) 电话:5982712
荣成管理部(阳光财富广场6号) 电话:7523668
文登管理部(米山东路西17-1号) 电话:8459070
乳山管理部(胜利街69号建设银行一楼西厅) 电话:6654707
石岛管理部(石岛凤祥路6号开发区中石化加油站南) 电话:7381269
临港管理部(临港区江苏东路10-1号中国人民保险临港区分公司西侧) 电话:5587783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服务大厅
(二)咨询热线:5323803 5238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