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我市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 派遣机构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 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招用人员应从事全日制工作,岗位设置合理、 职责明确,工资高于申请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以银行转账方 式发放工资。
领取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累计计算。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起始时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增员的时间确定,且在补贴期限内必须连续年度申请,中断申请的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