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9255元, 最低限额为201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调整方式
(一)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登陆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点此进入)进行调整,具体规定详见《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管理规定》。
(二)未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的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厅办理调整基数和比例的手续。
四、调整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调整一次。度的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工作截止9月30日。
(二)缴存单位调整基数时提供《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汇缴清册》或到管理中心各服务厅拷贝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表》,核定后报盘申报,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一份。
(三)各缴存单位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单位申报的纸质基数变更表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无法签字的,单位需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认承诺函》点此下载)。职工对本人已签字确认的基数提出异议,中心不予受理;单位未提供签字的基数变更表,仅提供基数确认承诺函的,若职工投诉未按规定基数缴存,由单位负责调解。
(四)各缴存单位在办理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对已在管理中心留存的本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