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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乳山市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02 22:56: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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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乳山市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实施办法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和鼓励青年人才向生产一线聚集,助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威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提升威海英才计划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发〔2018〕22号)、乳山

乳山市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实施办法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和鼓励青年人才向生产一线聚集,助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威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提升威海英才计划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发〔2018〕22号)、乳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实施“海纳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乳发〔2018〕15号)、《关于印发《修订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鼓励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室字〔〕14号)文件规定,结合走访调研企业掌握青年人才需求实际,将补贴政策的种类、范围、条件等内容进行整合,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明确。

8月27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乳山市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实施办法》。

01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实施办法明确了补贴种类

对首次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在规定企业全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中专生(技校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补贴、购房补贴。鼓励驻乳学校和企业开展引才活动,给予企业和高校引才奖励,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对优秀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经费资助。

02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实施办法明确了补贴标准

青年人才“筑梦工程”政策补贴主要分为青年人才就业相关补贴、企业和高校引才奖励、大学生创业相关补贴三大类。

青年人才就业相关补贴

01

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技校生),每月分别享受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400元的租房和生活补贴,享受期限3年,按年度发放。

工作补贴标准

在我市工作满3年后且已领取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人每月分别享受5000元、2000元、800元工作补贴,享受期限2年,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标准

在我市就业创业期间(单位缴纳社保后),首次购房自住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技校生)连续工作满3年后,可分别申请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企业和高校引才奖励

02

企业引才奖励

企业一年内新聘首次在乳就业全日制学校毕业生,工作满一年且缴纳社会保险,按每聘用5名及以上大中专生每人1000元,每聘用本科生每人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

驻乳高校引才奖励

驻乳高校及中等专科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年度留乳就业创业达到100人奖励学校10万元,达到150人奖励学校20万元,达到200人奖励学校30万元。留乳就业创业以在我市办理就业或创业登记,聘用单位签订用人合同,高校毕业生完成网签,同时缴纳社会保险为准。

互联网企业百强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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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相关补贴

03

驻乳高校及技工院校在校生可免费参加我市组织的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后续服务。对在乳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驻威高校在校生,按规定享受租房和生活、工作等补贴的同时,可继续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一次性创业补贴

2014年6月17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创业者申请营业执照后需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驻威高校在校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可享受创办企业2万元,个体工商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且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正常经营满12个月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大学生,可享受创办企业1万元,个体工商户5000元的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

在乳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大学生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贷款期限3年。

以上小微企业为注册成立时的创业者(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为分公司、营业部、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等,或因公司转让、出资购买等情况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及个体,不列入补贴申请范围。

03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实施办法明确了管理方式

用人单位负责对领取补贴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评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补贴:

1.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2.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其他不符合继续享受补贴情形的。

领取补贴人员在我市调整工作单位的,新单位纳入发放范围的,可由新工作单位继续为其申请补贴,个人累计享受年限不超过5年。

用人单位须对补贴申领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方可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要求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奖励政策,自1月1日起实施。已享受原有政策的按照原标准执行至期满,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