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威海市各市区常住户口。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当地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申请人和公积金缴存人必须一致。
(四)申请人在威海市辖区以内购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的自住住房,且该住房未以购建自住住房方式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人须同意以所购住房的全部产权作贷款抵押。
(六)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或封存。
(七)商品房期房预售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3年;现房、二手房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二手房贷款房屋过户前买卖双方需先到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
(八)首付款要求: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提高到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九)申请人和配偶须授权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