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一、保障范围
(一)困难人员: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扶贫部门确认的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重度残疾人:根据民发〔2018〕90号规定,重度残疾人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3.重点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二)其他救助人员: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政府(管委)规定的其他特殊救助人员。
二、基本医保参保补贴政策
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个人缴费补贴政策,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资助。超过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个人负担的政府补助部分,由财政部门一并予以补助,年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集中征缴期结束后新认定的政府资助人员,已缴费参保的不再进行政府资助。
三、“一站式”即时结算
困难人员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再救助“六重保障”即时结算。
四、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困难人员使用居民大病保险单独补偿范围特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困难人员居民大病保险其他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五、医疗机构减免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因病入院就诊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两免两减半”政策。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之外的住院费用,医疗机构按10%的比例给予减免,每次减免上限为200元。
六、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困难人员和其他救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
(一)一站式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未纳入重点救助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救助对象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给予门诊救助,个人自负2万元(含)以内的,按70%比例给予救助。
(二)年底统一救助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低收入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政府(管委)规定的其他特殊救助人员,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部分,分别按60%、40%、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限额5万元。
七、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继续享受脱贫攻坚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按照《威海市度特惠保险实施方案》(威扶贫组办字〔〕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贫困人口合规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再给予补偿,确保个人累计负担合规住院医疗总费用的10%。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每人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封顶线为60万。
八、再救助政策
困难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五重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九、贫困人口慢性病政策
贫困人口居民普通门诊慢性病的准入鉴定工作实行随时申报办理,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主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药,“一站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