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98号)文件,现就做好我市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条件
申请稳岗返还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申请时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对于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2个月的,根据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据实返还;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其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申领条件和返还标准参照企业实施。返还比例按照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类型确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其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市民政局备案的数据为准;律师事务所以山东省律师职业管理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准;会计师事务所以省财政部门审批的数据为准。
服务机构的自有职工(由服务机构自行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发放至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派遣到用工企业的派遣职工(由用工企业实际出资缴纳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发放至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转至用工企业。服务机构自有职工和用工企业使用的派遣职工分别计算裁员率。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一般参保单位登录“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网上服务大厅” 提交申请(申报流程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荣成市人社局三楼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自有职工稳岗返还申报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有职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2);
(2)加盖公章的《自有职工花名册》;
(3)加盖公章的上年度9-12月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
2.派遣职工稳岗返还申报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职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3);
(2)与用工企业联合盖章的《派遣职工花名册》;
(3)加盖公章的上年度9-12月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
(4)劳务派遣协议书;
(5)劳务费收费凭证。
四、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截至12月31日。
五、咨询电话
0631-7571538
六、附件:点击获取微信二维码